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8日裁定受理河北巨松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河北巨松钢管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为高效推进破产清算工作,全面、客观、公正地核查债务人资产状况,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并报请曲周县人民法院同意,现决定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一家资产评定估计机构,为本案提供资产评定估计服务。特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河北巨松钢管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9日在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法定代表人:申献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N;注册资本4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曲周县现代新型产业园区南区曙光路东段路北;营业范围:螺旋钢管、方形钢管、巨型钢管的生产、销售;股东为:申献文、吕海涛、庞建森。
本次评估工作的核心目标是全面核实巨松公司的资产状况,为资产处置、债权审查及破产程序推进提供价值依据。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全面资产评定估计:对巨松公司的全部资产做出详细的调查、清查和评估,资产范围有但不限于:
2、 资产现场盘点:配合并主导完成对巨松公司实物资产的全面、细致的现场盘点、勘验工作,制作详细的资产清单。
3、出具评估报告:根据破产程序需要和管理人要求,及时出具符合《资产评定估计执业准则》及破产案件特别的条件的正式《资产评定估计报告》。报告需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法律根据充分,结论客观公正。
4、专业支持义务:根据管理人要求,指派项目负责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就资产评定估计相关事宜接受债权人、法院或管理人的质询;根据破产工作的实际进展,就资产处置方案、价值变动等提供必要的专业分析意见或补充说明。
5、持续配合义务:在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如因资产处置、方案调整等需要,管理人要求对特定资产出具专项评估报告或补充报告的,评估机构应予以配合,相关联的费用已包含在总报价中,不再另行计费。
1、评估机构派出人员从数量和能力上都要能确保工作需要,具备评估的相应资质、资格要求。
2、评估机构对拟派出项目团队负责人、工作人员人数及其人员具备的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需满足本项目的工作质量及时间要求。
3、评估机构应当提供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以及联系方式,并出具书面保证函,保证上述人员在本案件中的上班时间,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更换派出工作人员。
1、入围《河北法院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备案名单》并具有相关业务经验的机构优先考虑;
2、熟悉企业破产法及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曾承接过与债务人同行业的破产评估业务者优先考虑;
4、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别的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判断的关系。
1、本项目在破产程序中因对评估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做调整或评估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评估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2、如评估机构未能依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费用;
报名人应于指定的时间之前向管理人提交纸质版申报书(一式肆份)。申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报价方案:其中应包括完成项目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一切成本、税费、利润、差旅、住宿、通讯及因出具补充报告等可能会产生的所有费用(参考报价评估费用不高于9万元,各机构依据项目情况自行调整);
6、评估相关业绩证明等(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本机构参与破产企业评估工作经验);
8、本机构及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竞业禁止、与本项目无利害关系的承诺和保密承诺。
1、材料邮寄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光明街城投大厦236室-破产管理人办公室;
2、联系人:李律师,联系电线、报名、材料递送截止时间:2026年1月15日17:00(以收到材料的时间为准)。
1、本次公开选聘评估机构系管理人依据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并经曲周县人民法院同意而开展的,管理人将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曲周县人民法院与债权人的监督与建议;
2、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管理人将考虑各申报机构的资质、规模、经验、报价等因素进行评分,最后得分最高者入选;
3、关于最终入选结果,管理人将于报名截止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入选机构。对于已报名但未被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4、评估机构的入场时间待签订委托合同后以管理人通知的时间为准,本次评估的相关事宜以委托合同约定为准;